刘某某;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603执1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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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1241号案件名称
刘某某;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603执124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2020)辽0603民初6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3525元及利息(利息以352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被告赵德露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25元,承担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3550元,交付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申请我院(2021)辽0603民初6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该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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