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志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92执8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792执811号案件名称
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志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志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92执81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13014365X。法定代表人:林瑶。被执行人:王志,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7日,住绵阳市高新区。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92民初145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志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凤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 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新平、乌鲁木齐慈善医院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2761号之一 下一篇 艾萨阿伍提、新疆美富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3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