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肖睿、董永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12执恢1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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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12执恢156号之一案件名称
汪肖睿、董永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汪肖睿;董永娜;董利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12执恢1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肖睿,男性,1992年7月18日出生,410224199207180010,汉族,住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县。被执行人董永娜,女性,1981年10月12日出生,410224198110121028,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住开封市祥符区。被执行人董利娟,女性,1976年9月9日出生,41022419760909102X,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住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执行汪肖睿申请执行董永娜、董利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汪肖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212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景冬果审判员 王忠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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