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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肖睿、董永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12执恢1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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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212执恢15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汪肖睿、董永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汪肖睿;董永娜;董利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12执恢1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肖睿,男性,1992年7月18日出生,410224199207180010,汉族,住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县。被执行人董永娜,女性,1981年10月12日出生,410224198110121028,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住开封市祥符区。被执行人董利娟,女性,1976年9月9日出生,41022419760909102X,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住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执行汪肖睿申请执行董永娜、董利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汪肖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212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景冬果审判员 王忠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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