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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桦甸市长裕隆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3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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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3148号
  • 案件名称

    于某与桦甸市长裕隆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桦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于某;桦甸市长裕隆矿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3148号原告:于某,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延东,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桦甸市长裕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于某与被告桦甸市长裕隆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    毛长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瑞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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