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桦甸市长裕隆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3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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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3148号案件名称
于某与桦甸市长裕隆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桦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于某;桦甸市长裕隆矿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3148号原告:于某,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延东,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桦甸市长裕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于某与被告桦甸市长裕隆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 毛长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瑞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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