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鹏鹏、孟州市亿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883民初2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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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民初2267号案件名称
贾鹏鹏、孟州市亿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贾鹏鹏;孟州市亿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883民初2267号原告:贾鹏鹏,男,汉族,1993年10月21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孟州市亿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河雍街道河雍大街西段**。法定代表人:葛庆涛,职务:公司负责人。原告贾鹏鹏与被告孟州市亿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鹏鹏、被告孟州市亿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葛庆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鹏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退还原告购买车辆费用33700元。(购车车款32800元+牌照费用14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3、如需鉴定车辆,车辆鉴定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贾鹏鹏于2020年11月5日与被告店内工作人员签署二手车购车合同,购买其店内奇瑞新能源高速汽车小蚂蚁一辆,车身颜色为红白色,被告口头承诺此车在4S店质保期内,质保期期限为8年或者12万公里。期间过户于妻子郭文莉。原告从被告处购买车辆一个月后,车辆开始频繁出现脱档断电,车辆仪器上出现“小乌龟”故障码,在出现脱档断电后车辆故障警报显示动力蓄电池故障。期间原告外出,车辆在行驶中突然脱档断电,使原告差点被正在正常行驶的后车(半挂汽车)追尾而发生交通事故。同样情况发生多次,原告送至被告修理厂,前去维修。期间于2021年7月22日,原告再次因为同样的问题差点被后面货厢式汽车追尾,此车已然对原告造成生命安全隐患。发生事故后,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下午将车辆送至被告修理厂前去维修,维修期间被告致电原告,理由是车辆涉水厂家拒绝维修。原告致电厂家400客服后得知,此车购买后三年内未到4S店进行车辆保养,现已脱保。签定购车协议时被告明确告知原告此车尚在质保期内,且质保期为8年或者12万公里。现情况已然说明被告存在严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车辆所产生费用。被告孟州市亿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当出买的就是二手车,合同上写的很清楚,被告没有承诺过8年或者12万公里质保的事情,另外现在是因为车辆涉水不能质保。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20年11月5日原告贾鹏鹏(买方)与被告孟州市亿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职工葛庆霞(卖方)签订车辆交易合同,购买奇瑞新能源高速汽车小蚂蚁一辆,车身颜色为红白色,发动机号为:AAPJHH00263,成交金额为32800元,合同约定: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买方确认所购车辆的目前状况及价格,不得以车况和价格为由中途提出退车,合同签订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手续并支付价款。车辆在2020年11月5日15时15分交付买方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和负责处理,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买方承担和负责处理。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车款,被告也将车辆交付与原告,且办理了相关车辆过户手续。另经庭审询问,原告称在购买该车辆时曾试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车辆交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中明确约定车辆在2020年11月5日15时15分交付原告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被告承担和负责处理,在车辆交付原告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原告承担和负责处理。原告在购买车辆时曾经试乘,对车辆的状况进行了确认,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不能以车况和价格为由中途提出退车。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鹏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为321元,由原告贾鹏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原魁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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