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立星拉丁舞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汉寿县龙阳街道环城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2民初2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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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民初2048号案件名称
常德市武陵区立星拉丁舞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汉寿县龙阳街道环城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常德市武陵区立星拉丁舞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汉寿县龙阳街道环城社区居民委员会;易红进;严红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2民初2048号原告:常德市武陵区立星拉丁舞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青阳阁社区金钻广场C2区2楼。法定代表人:张立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念,常德市武陵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汉寿县龙阳街道环城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街道沧浪西路140号。法定代表人:易红进。被告:易红进,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严红,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常德市武陵区立星拉丁舞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寿县龙阳街道环城社区居民委员会、易红进、严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常德市武陵区立星拉丁舞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常德市武陵区立星拉丁舞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其与汉寿县龙阳街道环城社区居民委员会、易红进、严红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德市武陵区立星拉丁舞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2元,由常德市武陵区立星拉丁舞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晓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殷 璇书 记 员 张 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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