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平立、关金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津0104民初58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津0104民初5878号案件名称
苏平立、关金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苏平立;关金富案件缘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4民初5878号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原告苏平立与被告关金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津0104民初587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津0104民初587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五行“经检验于2020年12月30出具”补正为“经检验于2020年12月30日出具”审 判 长 谢莉莉人民陪审员 曹 莉人民陪审员 暴奉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嘉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玉蓉、何勇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6747号 下一篇 申延宁、刘世峰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2民初14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