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蓉、何勇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6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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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6747号案件名称
李玉蓉、何勇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玉蓉;何勇;张立中;岳阳市汇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岳阳市天恒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6747号 原告:李玉蓉,女,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何**,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汨罗市。 被告:张立中,男,汉族,1968年7月3日出生,住华容县。 被告:岳阳市汇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白杨坡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中,总经理。 被告:岳阳市天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343号。 法定代表人:徐训典,总经理。 原告李玉蓉与被告何**、张立中、岳阳市汇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银投资)、岳阳市天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置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受理立案。同时立案的还有付阿香(另案原告)等人分别起诉汇银投资、天恒置业借款合同纠纷案。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原告李玉蓉在诉状中述称,原告分数笔转账和现金借款46万元给被告张立中、汇银投资,付阿香等另外几名出借人也支付了借款给张立中、汇银投资,再通过张立中、汇银投资转账1000万元借款给被告何**。汇银投资、张立中没有吸收存款和放贷资质,以上借款金额巨大,可能涉及XXXX等经济犯罪。故原告应当先向XX机关报案。如经XX机关调查,岳阳市汇银投资有限公司、张立中的经营行为不属经济犯罪,原告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玉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李玉蓉预交),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樱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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