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银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跃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4民初8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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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4民初8092号案件名称
贵州银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跃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贵州银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跃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4民初8092号原告:贵州银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共青社区红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3224906982。法定代表人:武德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银,公司监事。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跃辉,女,汉族,1987年8月2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原告贵州银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跃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银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银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银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熊其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缪瑞青书 记 员 肖 颖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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