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某某海产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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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2520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某某海产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某某海产有限公司;郝某;管某;张某;王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5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建设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金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某,系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某某海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黑岛镇西阳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郝某,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身份证号码:2102251970××××××××。被执行人:管某,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身份证号码:2102251972××××××××。被执行人:张某,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吴炉镇。身份证号码:2102251979××××××××。被执行人:王某,女,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吴炉镇。身份证号码:2203241979××××××××。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某某海产有限公司、郝某、管某、张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3民初20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本金262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91803元,执行费936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大连某某海产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1)庄河市黑岛镇(不动产权证书号:2018XXXXXXXX号,建筑面积:2643.62㎡)的房屋;(2)庄河市黑岛镇(不动产权证书号:2018XXXXXXX号,建筑面积:3104.02㎡)的房屋;(3)庄河市黑岛镇(不动产权证书号:2018XXXXXXX,建筑面积:3223㎡)的房屋,予以查封(暂不宜处理)。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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