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方平、唐淑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3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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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3650号案件名称
肖方平、唐淑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肖方平;唐淑琼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650号原告:肖方平,男,生于1960年12月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唐淑琼,女,生于1967年3月2日,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肖方平与被告唐淑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肖方平于2021年9月3日以自愿与被告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方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方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肖方平负担。审 判 员 赵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何建中书 记 员 胡 勇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650号原告:肖方平,男,生于1960年12月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唐淑琼,女,生于1967年3月2日,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肖方平与被告唐淑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肖方平于2021年9月3日以自愿与被告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方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方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肖方平负担。审 判 员 赵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何建中书 记 员 胡 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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