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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方平、唐淑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3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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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3650号
  • 案件名称

    肖方平、唐淑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肖方平;唐淑琼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650号原告:肖方平,男,生于1960年12月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唐淑琼,女,生于1967年3月2日,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肖方平与被告唐淑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肖方平于2021年9月3日以自愿与被告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方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方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肖方平负担。审 判 员 赵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何建中书 记 员 胡 勇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650号原告:肖方平,男,生于1960年12月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唐淑琼,女,生于1967年3月2日,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肖方平与被告唐淑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肖方平于2021年9月3日以自愿与被告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方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方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肖方平负担。审 判 员 赵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何建中书 记 员 胡 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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