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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刘营伍乡寨西外村村民委员会、张学政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2执55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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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22执555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宁津县刘营伍乡寨西外村村民委员会、张学政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宁津县刘营伍乡寨西外村村民委员会;张学政;刘书英
  • 案件缘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2执555号之三申请人:宁津县刘营伍乡寨西外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张学政,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刘营伍乡寨子西村***号。被执行人:刘书英,女,19**年**月**日出生,住宁津县刘营伍乡寨子西村,系张学政之妻。申请执行人宁津县刘营伍乡寨西外村村民委员会与张学政、刘书英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学政名下鲁******五菱牌车辆一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郑福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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