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刘营伍乡寨西外村村民委员会、张学政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2执55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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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2执555号之三案件名称
宁津县刘营伍乡寨西外村村民委员会、张学政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宁津县刘营伍乡寨西外村村民委员会;张学政;刘书英案件缘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2执555号之三申请人:宁津县刘营伍乡寨西外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张学政,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刘营伍乡寨子西村***号。被执行人:刘书英,女,19**年**月**日出生,住宁津县刘营伍乡寨子西村,系张学政之妻。申请执行人宁津县刘营伍乡寨西外村村民委员会与张学政、刘书英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学政名下鲁******五菱牌车辆一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郑福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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