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梅、蔡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22执11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322执1103号案件名称
董梅、蔡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董梅;蔡江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22执1103号申请执行人:董梅,女,198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高青县。被执行人:蔡江,男,1994年7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本院在执行董梅与蔡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322民初1732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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