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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梅、蔡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22执1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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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322执1103号
  • 案件名称

    董梅、蔡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青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董梅;蔡江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22执1103号申请执行人:董梅,女,198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高青县。被执行人:蔡江,男,1994年7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本院在执行董梅与蔡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322民初1732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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