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梓、戚春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恢31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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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恢312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德梓、戚春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德梓;戚春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恢3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德梓,男,1954年5月11日,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戚春桥,男,1967年8月23日,汉族,户籍地威海市环翠区。申请执行人张德梓与被执行人戚春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002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鲁1002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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