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朝晖、叶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2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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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2339号案件名称
毛朝晖、叶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毛朝晖;叶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2339号原告:毛朝晖,男,汉族,1971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被告:叶明,男,汉族,1981年3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毛朝晖诉被告叶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因案外自行和解,原告毛朝晖于2021年9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朝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朝晖负担。2审判长 杨宏勇审判员 欧 侠审判员 刘 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佳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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