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艳华、郭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22执7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执782号案件名称
吉艳华、郭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吉艳华;郭云峰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22执782号申请执行人:吉艳华,女,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被执行人:郭云峰,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艳华与被执行人郭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122执7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志军陪审员 陶 野陪审员 张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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