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雁门分社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781执恢6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恢645号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雁门分社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雁门分社;王国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油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0781执恢645号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雁门分社(申请执行人)、王国涛(被执行人):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雁门分社与王国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04.94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04.94元。本院已于2021年8月13日将该款转付给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雁门分社(申请执行人)。至此,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雁门分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川0781执1335号(原审情况案号)(原审情况结案方式)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罗贤彪、凤台县城关镇小花火锅店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815号 下一篇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支行、刘翠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恢3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