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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贤彪、凤台县城关镇小花火锅店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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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3815号
  • 案件名称

    罗贤彪、凤台县城关镇小花火锅店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罗贤彪;凤台县城关镇小花火锅店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3815号申请执行人:罗贤彪,男,汉族,1990年2月21日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凤台县城关镇小花火锅店,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未来城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1MA2RAJP43N。经营者:陈辉,男,汉族,1990年12月14日生,住安徽凤台县。罗贤彪与凤台县城关镇小花火锅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皖0421民初39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2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3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等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等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查询到其名下有证券、车辆、房产,其名下亦未开设银行账户;3、本院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另据申请人称被执行人的法人已更换,申请人亦对原来法人的下落不知情;4、本院执行人员经实地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2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怡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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