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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天盼、宋绍达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恢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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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恢311号
  • 案件名称

    龙天盼、宋绍达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龙天盼;宋绍达;唐伟;雷垒;张旭东;张昌沪;陈贵素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恢311号申请执行人:龙天盼,男,1997年8月25日出生,彝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宋绍达,男,1997年6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唐伟,男,199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雷垒,男,199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张旭东,男,199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张昌沪,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陈贵素,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法院(2016)黔0502刑初3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龙天盼申请执行宋绍达等聚众斗殴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查被执行人网络资金、车辆,银行账户、房屋等财产。已冻结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张昌沪、陈贵素银行账户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昌沪、陈贵素、张旭东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暂无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02执恢3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刘维华审判员  高 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葛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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