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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伟、张永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民终1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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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658号
  • 案件名称

    陈建伟、张永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陈建伟;张永俊
  • 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民终16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伟,男,1979年11月6日生,满族,医生,住辽宁省铁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东,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俊,男,1972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铁岭县。上诉人陈建伟因与被上诉人张永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48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建伟代被上诉人张永俊偿还张永俊所欠农户的玉米款后,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张永俊应当偿还欠陈建伟的欠款。后张永俊与陈建伟以地契的形式约定由张永俊用自己承包地的22年承包期抵顶该笔债务。现张永俊在陈建伟耕种期内未经陈建伟同意收回土地自己耕种,张永俊是否构成违约?一审以双方没有形成土地承包合同,张永俊收回承包地自己耕种,以行为表示不再以此种方式履行债务。陈建伟要求张永俊履行合同的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根据是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铁岭县人民法院重审。陈建伟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关铁强审 判 员 孙 伟审 判 员 张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 芃书 记 员 郑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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