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段茂胜、刘柏佳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67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679号
  • 案件名称

    段茂胜、刘柏佳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段茂胜;刘柏佳;段维平;陈昌金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679号申请执行人段茂胜,男,1961年12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柏佳,女,1962年11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段维平,男,1957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昌金,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段茂胜、刘柏佳、段维平与被执行人陈昌金系列执行案件。鉴于各申请执行人已经分别申请执行,案件均已在本院立案执行,为降低执行成本,方便执行,根据实际情况将案件合并执行,合并执行不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21)陕0929执679号、696号执行案件合并到(2021)陕0929执恢291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679号、6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辉审判员 王小成审判员 马祥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孝林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