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喜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4执恢1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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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恢1096号案件名称
张喜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张喜宽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214执恢109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皮口支行,住普兰店区皮口街道新海社区海北路东段107-2号。被执行人:张喜宽,男性,1946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皮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喜宽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214民初7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喜宽没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金额为4960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张喜宽工资账户66000元,将496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16400元作为生活费支付给被执行人张喜宽。至此,申请人本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辽0214民初7103号民事判决书相应金额已全部执行,现已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郭万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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