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慧勍、长沙银河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2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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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2077号案件名称
朱慧勍、长沙银河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朱慧勍;长沙银河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2077号申请执行人:朱慧勍,女,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长沙银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法定代表人:陈恢荣。申请执行人朱慧勍与被执行人长沙银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24民初5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慧勍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一、要求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宁乡市金洲镇龙桥村(金洲国际社区)第70幢-1-2层101号房屋的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逾期违约金22437元(从2018年1月29日算至2020年6月28日)以及自2020年6月29日起以已付购房款29217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0.35%的标准计算至被执行人向宁乡市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申请办理预告登记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银河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发起了两次全国法院网络财产查控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1、本案被执行人应当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宁乡市金洲镇龙桥村(金洲国际社区)第70幢-1-2层101号房屋尚未办理合同备案,2020年3月19日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2020年8月13日被本案保全查封。2、被执行人的财产仅有所开发的宁乡市金洲镇龙桥村(金洲国际社区)有尚未出售的房屋,但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暂不宜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长沙银河置业有限公司采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8月26日,本院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询问函》,询问涉案房产能否办理预告登记。2021年9月1日,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函》称,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第15.1.4审查要点第5条规定:不动产被查封的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因该执行标的2020年3月19日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所以不能办理预告登记。本院认为,宁乡市金洲镇龙桥村(金洲国际社区)第70幢-1-2层101号房屋因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不符合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预告登记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该执行事项应当终结执行,待满足办理预告登记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逾期违约金22437元及后段违约金的请求,因本院所发现的被执行人的房产暂不宜处置且未发现其他可工作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满足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寅斌审判员 严 曦审判员 李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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