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雷明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1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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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1205号案件名称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雷明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雷明星;马倩;刘平安;王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120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蓝田县蓝新路**。法定代表人:王利安,系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雷明星。被执行人马倩。被执行人刘平安。被执行人王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雷明星、马倩、刘平安、王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9日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雷明星、马倩、刘平安、王春已经履行申请人45000元整,剩余部分2022年9月30日前还完,申请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为与法不悖,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22执12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佳园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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