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英东、旬阳县宏顺铅锌矿等劳务合同纠纷9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2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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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民初2248号案件名称
魏英东、旬阳县宏顺铅锌矿等劳务合同纠纷9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魏英东;旬阳县宏顺铅锌矿;旬阳县宏诚建劳务工程经营部;陕西瑞烽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龚永政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8民初2248号 原告: 龚永政,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111021615。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雁林,陕西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旬阳县宏诚建劳务工程经营部(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旬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MA70PA5U02。投资人:魏英东。被告:魏英东,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103241613。被告:陕西瑞烽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法定代表人:杜开林,公司董事长。被告:旬阳县宏顺铅锌矿。住所地:旬阳县XX镇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713538150X。法定代表人:何家省,公司董事长。原告龚永政与被告旬阳县宏诚建劳务工程经营部、魏英东、陕西瑞烽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旬阳县宏顺铅锌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龚永政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永政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永政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0元,减半收取185.0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成 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廖 斐书 记 员 武 杰 202109282248199111261242XXXX1110216151211916109287050219813243180461242XXXX10324161332101889161092871353815020219220219223700018500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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