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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恩红、卯刚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81执36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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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361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潘恩红、卯刚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黔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潘恩红;卯刚;孙老龙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81执3610号之一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潘恩红,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被执行人卯刚,男,199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被执行人孙老龙,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黔西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潘恩红、卯刚、孙老龙罚金一案中,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县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潘恩红、卯刚、孙老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移送机关黔西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卯刚、孙老龙已全部履行完毕,潘恩红未履行,本院依法对潘恩红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潘恩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二、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了被执行人潘恩红名下的财产信息:1、被执行人潘恩红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被执行人潘恩红名下网络支付工具、其他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余额不足以缴纳罚金,故本院继续冻结,暂不扣划。3、被执行人潘恩红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潘恩红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5、被执行人潘恩红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三、将被执行人潘恩红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四、对被执行人潘恩红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已记录在卷,被执行人潘恩红除银行账户上有零星存款外,无可供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五百三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县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何中鑫审判员  张 凯审判员  王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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