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华与张元玺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3执45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执4579号案件名称
徐华与张元玺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徐华;张元玺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3执4579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3执4579号申请执行人:徐华,女,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执行人:张元玺,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13民初215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徐华偿还人民币48,46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626.9元,并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张元玺银行存款人民币49,086.9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伟斌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经亚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审判员杨伟斌书记员李经亚附:相关法律条文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某1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5952号之一 下一篇 张某某、戴苏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19)苏0302执10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