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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久森矿山机械经销处、于洪江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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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850号
  • 案件名称

    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久森矿山机械经销处、于洪江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石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久森矿山机械经销处;于洪江;王佰森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82执850号申请执行人: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久森矿山机械经销处,住所地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王家村。法定代表人:王佰刚。被执行人:于洪江,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执行人:王佰森,男,195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申请执行人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久森矿山机械经销处因与被申请执行人于洪江、王佰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的(2019)辽0882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于洪江、王佰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久森矿山机械经销处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执行,由曹洪军担任执行长与执行员陈继生、张军、王敬伟、刁乃东组成执行组对本案予以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于洪江、王佰森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开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存款,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经本院2020年11月11日到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无收益类保险;经本院2020年11月11日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收益类理财产品。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王佰森在营口银行人民支行的工资卡。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目的是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辽0882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于洪江、王佰森应当如期给付申请执行人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久森矿山机械经销处所欠款项,但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不对被执行人名下其他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882执8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洪军执行员  陈继生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王敬伟执行员  刁乃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义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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