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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永民、李保霞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4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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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4335号
  • 案件名称

    高永民、李保霞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高永民;李保霞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4335号申请执行人高永民,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李保霞,女,汉族,1977年4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关于申请人高永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保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7日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408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保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为长期履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103执43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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