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成、海伦市东方红乡制砖厂等运输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283执恢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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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83执恢66号案件名称
张福成、海伦市东方红乡制砖厂等运输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海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福成;海伦市东方红乡制砖厂;刘多全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283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张福成,男,汉族,现住通北镇。被执行人:海伦市东方红乡制砖厂被执行人:刘多全,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福成与被执行人海伦市东方红乡制砖厂、刘多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黑1283执恢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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