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明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渝0113刑初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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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刑初625号案件名称
牟明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牟明波案件缘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七之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渝0113刑初62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明波,男,1978年3月31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外卖员,居住地:重庆市巴南区(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6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巴检刑诉﹝202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明波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16日,被告人牟明波经黄学川(另案处理)介绍到重庆市渝北武陵路一处宾馆内,在明知他人需要对网络犯罪所涉资金进行流转的情况下,仍使用自己的招商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转账。2021年4月27日28日牟明波又两次自行来到渝北区一宾馆内,继续使用自己的招商银行卡转账。经查,该卡累计进项流水250余万元,其中涉及诈骗金额1万余元。同年4月23日、5月13日,牟明波还分别介绍彭某、牟某使用各自招商银行卡实施前述转账行为,涉及转账进项流水共计400万余元,其中涉及诈骗金额9万余元。牟明波因前述行为,累计从黄学川处获利2500元。2021年6月9日,被告人牟明波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牟明波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被告人牟明波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牟明波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牟明波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6月9日起自2021年1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牟明波所获赃款2500元,上缴国库。(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上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刘天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田田书 记 员 罗馨柔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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