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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忠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22执4309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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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22执4309号之十一
  • 案件名称

    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忠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桐梓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忠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22执4309号之十一申请人: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忠明。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忠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忠明在08XXXXXXXXXXXXXXXXX.tenpay.com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10.0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忠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XXXXXXXXXXXXXXXXXXXXXX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273.94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刚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雨柔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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