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陈志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2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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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2485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陈志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陈志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24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362514F负责人:庞朝英,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东海,风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华,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志楠,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志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津0103民初140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执24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朔审判员 李晓庆审判员 戴世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林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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