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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西海某某新型彩砖厂、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1民初4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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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81民初4174号
  • 案件名称

    盖州市西海某某新型彩砖厂、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盖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盖州市西海某某新型彩砖厂;陈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1民初4174号原告:盖州市西海某某新型彩砖厂,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科,男,系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原告盖州市西海某某新型彩砖厂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登记后,征得当事人同意调解意见,我院委派特邀调解员对案件进行了诉前调解,调解成功后,调解员指导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盖州市西海某某新型彩砖厂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免收。审判员  宋世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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