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西海某某新型彩砖厂、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1民初4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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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1民初4174号案件名称
盖州市西海某某新型彩砖厂、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盖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盖州市西海某某新型彩砖厂;陈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1民初4174号原告:盖州市西海某某新型彩砖厂,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科,男,系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原告盖州市西海某某新型彩砖厂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登记后,征得当事人同意调解意见,我院委派特邀调解员对案件进行了诉前调解,调解成功后,调解员指导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盖州市西海某某新型彩砖厂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免收。审判员 宋世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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