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立刚、魏继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2564号

由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9/17 0:00:00在辽宁省锦州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效的何立刚;魏继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2564号
  • 案件名称

    何立刚、魏继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何立刚;魏继军
  • 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2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立刚,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继军,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锡伯族,农民,住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春,辽宁润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立刚与被上诉人魏继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立刚,被上诉人魏继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何立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天颖审 判 员 王 翔审 判 员 郭慧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文静书 记 员 李 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