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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素琴、邱双赞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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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460号
  • 案件名称

    张素琴、邱双赞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素琴;邱双赞;邱洪杰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460号申请执行人:张素琴,女,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66061xxxxx。被执行人:邱双赞,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xx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2519640313xxxx。被执行人:邱洪杰,男,199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蒿坪x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251997030xxxxxx。系被执行人邱双赞之子。申请执行人张素琴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02民初22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邱双赞、邱洪杰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张素琴履行还款义务,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执行人邱双赞承担。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紫阳县法院正在依法处置被执行人邱双赞名下房产。本案依法向紫阳县人民法院送达了参与分配商请函,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向紫阳县人民法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待紫阳县人民法院案件款分配流程结束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24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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