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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定球、王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481民初1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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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481民初1999号
  • 案件名称

    王定球、王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瑞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定球;王伟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民初1999号原告:王定球,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王伟,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王定球与被告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定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王定球负担。审判员  章俊棋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金玉松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民初1999号原告:王定球,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王伟,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王定球与被告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定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王定球负担。审判员  章俊棋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金玉松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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