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定球、王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481民初1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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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81民初1999号案件名称
王定球、王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瑞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定球;王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民初1999号原告:王定球,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王伟,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王定球与被告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定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王定球负担。审判员 章俊棋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金玉松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民初1999号原告:王定球,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王伟,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王定球与被告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定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王定球负担。审判员 章俊棋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金玉松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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