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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正凯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恢76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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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恢76号之五
  • 案件名称

    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正凯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正凯;陆通琴;余洪江;杨幼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恢7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井研县研城镇顺河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207404555X。法定代表人:刘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敏,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尹晏军,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正凯,男,汉族,1970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陆通琴,女,汉族,1973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余洪江,男,汉族,1972年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杨幼红,女,汉族,1983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照(2017)川1124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正凯、陆通琴、余洪江、杨幼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及从2015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14.559‰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借款逾期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陈正凯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9500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19308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92元。通过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通过工商总局查询,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通过公安部车辆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余洪江、杨幼红位于井研县的房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刘勇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昆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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