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健、周茂文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3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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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3041号案件名称
刘健、周茂文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刘健;周茂文;张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3041号被执行人:刘健,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周茂文,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张锐,女,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刘健、周茂文、张锐案件受理费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403民初45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健、周茂文、张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有关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刘健、周茂文、张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500元,执行费50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经审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国宏审判员 钱家勇审判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辛 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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