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声晶机电研究所与潍坊秦鼎电子有限公司、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初33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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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民初33846号案件名称
上海声晶机电研究所与潍坊秦鼎电子有限公司、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上海声晶机电研究所(普通合伙);王杰;潍坊秦鼎电子有限工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民初33846号原告:上海声晶机电研究所(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慈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辉,山东奥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秦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被告:王杰,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原告上海声晶机电研究所(普通合伙)与被告潍坊秦鼎电子有限公司、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声晶机电研究所(普通合伙)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声晶机电研究所(普通合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 凤法官助理 韩雨奇书 记 员 王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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