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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3执1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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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3执116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3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支行,67167204-3,住新安县北京路36号;负责人:马建伟,该公司行长。被执行人:王双营,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支行与王双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23民初1423号民事裁定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责令被告王双营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7943.35元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元,由被告王双营负担。因被执行人王双营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双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王双营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7月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王双营名下财产:1.查询被执行人王双营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已冻结,因余额太少不予扣划;2.反馈被执行人王双营名有汽车,于2021年9月13日查封,(查封届满日期于2021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12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的申请;3.反馈被执行人王双营名下没有股票;4.通过网络查询,反馈被执行人王双营名下没有工商登记信息;5.反馈被执行人王双营名下有保险,经实地调查,该保险无可供执行价值;三、2021年9月8日到被执行人王双营户籍所在地实地调查,周围邻居称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四、2021年7月23日通过新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双营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五、2021年7月23日通过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安管理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王双营名下公积金登记信息。六、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双营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王双营拒不报告财产,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告知申请人有权使用律师调查令,申请人未使用。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14日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本金17943.3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双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及时告知本院。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袁晓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张海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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