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茂贤、赵小良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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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686号案件名称
李茂贤、赵小良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茂贤;赵小良;王笑;赵凡;刘碧红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686号 申请人:刘碧红,女,1988年5月29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赵凡,男,198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王笑,女,1990年2月5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赵小良,男,1963年2月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李茂贤,女,1963年8月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刘碧红与赵凡、王笑、赵小良、李茂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碧红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凡、赵小良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路XX城XX幢XX单元XX号房屋[ ],保全标的为30.6万元。申请人自愿以担保人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公司出具的166万元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凡、赵小良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路XX城XX幢XX单元XX号房屋[ ],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050元,申请人刘碧红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1988052914561048XXXX8052962251987062220531618161040XXXX7062210301990020520531618161020XXXX0020528419630202113551061040XXXX30202101719630804113551061040XXXX30804102720210805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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