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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军、王延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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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983号
  • 案件名称

    张亚军、王延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亚军;王延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983号申请执行人:张亚军,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执行人:王延强,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申请执行人张亚军与王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的(2021)陕0826民初17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延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亚军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延强偿还借款100000元,利息1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2932元。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8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延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王延强名下工资收入均被另案冻结,经与申请执行人交谈其表示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王延强的工资收入,再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王延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延强除名下工资收入均被另案冻结外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亚军释明被执行人王延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张亚军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延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王延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程剑勇审判员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新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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