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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泽俊、邓纯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21执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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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798号
  • 案件名称

    许泽俊、邓纯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蓬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许泽俊;邓纯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21执798号申请执行人:许泽俊,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姚丽,遂宁市蓬溪县城南经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被执行人:邓纯修,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泽俊与被执行人邓纯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921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其存款234.12元。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等信息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权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文国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洪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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