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姚永洪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恢260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恢26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姚永洪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姚永洪;彭翠;彭茂珊;彭钰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恢2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姚永洪,男,1967年3月17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被执行人:彭翠,女,1993年4月22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被执行人:彭茂珊,女,1989年9月3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被执行人:彭钰洋,男,1998年2月4日生,住成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姚永洪、彭翠、彭茂珊、彭钰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已对本案中被执行人姚永洪、借款人赖大群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榆景路6号3号楼8层1单元801号的房屋进行拍卖成交并已交付买受人。现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放弃继承查明的借款人赖大群名下遗产,根据(2018)川0502民初4601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姚永洪、彭翠、彭茂珊、彭钰洋已履行完毕。借款人赖大群于2015年10月24日病故,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02执恢2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心远审判员  康 泸审判员  罗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洁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