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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福、李士国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3执33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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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03执336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正福、李士国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正福;李士国;李士忠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3执33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正福,男,汉族,1974年1月1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李士国,男,汉族,1965年11月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李士忠,男,汉族,1970年1月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正福与被执行人李士国、李士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503执3368号案件的执行。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算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学思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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