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振东、王海珍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2民初2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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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2民初2496号案件名称
相振东、王海珍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相振东;王海珍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2民初2496号原告:相振东,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被告:王海珍,女,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原告相振东与被告王海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相振东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相振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振东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相振东负担。审判员 韩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潘心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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