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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振东、王海珍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2民初2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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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2民初2496号
  • 案件名称

    相振东、王海珍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兴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相振东;王海珍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2民初2496号原告:相振东,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被告:王海珍,女,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原告相振东与被告王海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相振东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相振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振东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相振东负担。审判员 韩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潘心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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