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东兵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233号

由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2021/9/1 0:00:00在陕西省千阳县,依据生效的朱东兵,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233号
  • 案件名称

    朱东兵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朱东兵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233号被执行人:朱东兵,男,汉族,聋哑学校三年级辍学,住云南省师宗县,农民。被执行人朱东兵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的(2018)陕0328刑初1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一、朱东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闻思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朱东兵、闻思达违法所得共52697.62元(含硬币和外币),依法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判决生效后,朱东兵未按判决限定期限自觉缴纳违法所得1652.81元,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东兵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缴纳违法所得1652.81元。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朱东兵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无商品房、车辆信息,也无开办公司信息,经委托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线下在被执行人朱东兵户籍所在地师宗县自然资源局查询未办理过不动产登记,在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询无房屋产权登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无公积金记录;在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朱东兵系一级听力残疾,劳动能力不强,名下无个人财产且无任何经济收入来源,属低保户。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8执2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文凯书 记 员 张智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