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东红、王威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退出裁定书(2021)陕0112执恢11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恢1108号案件名称
延东红、王威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退出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延东红;王威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恢1108号 申请执行人:王威博,(曾用名:王**),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延东红,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威博与延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威博依据本院(2019)陕0112民初9989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证券。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延东红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 诚审 判 员 胡 琳审 判 员 党 白 鹭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 磊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许玉平、朱棹灵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3民终7292号 下一篇 朱东兵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2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