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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玉平、朱棹灵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3民终7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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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3民终7292号
  • 案件名称

    许玉平、朱棹灵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许玉平;朱棹灵;惠州市龙曦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民终7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玉平,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棹灵,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审第三人:惠州市龙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平山街道青云社区塔仔地段喜洲花园2栋1单元0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3MA536B2472。法定代表人:许玉平。上诉人许玉平与被上诉人朱棹灵、原审第三人惠州市龙曦商贸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21)粤1323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9日向上诉人许玉平依法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上诉人许玉平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用。上诉人许玉平在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未按通知要求交纳案件上诉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玉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海砚审 判 员 黄**锋审 判 员 刘艳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林 琳书 记 员 黄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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